常见问答三
2020-06-16 10:27  

30.为什么有时候找不到某些过刊?

答:可能正被其他同学阅览。

因为图书馆的期刊是一年后装订的,譬如,2006年装订2005年的期刊。读者如找不到去年的过刊,说明此刊正在装订中,需等待一段时间,装订完成后会及时运回上架。此时,读者不妨利用图书馆引进的数据库查阅往年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。

31.借的书到期没看完怎么办?如何办理续借手续?

答: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,在无读者预借的情况下,可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1个月,一般最多可续借一次。办理续借手续可到总服务台或在图书馆网站主页“借阅查询”中的“我的图书馆”下自己办理。

32.超期还书、污损图书和丢失图书如何处理?

答: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图书每超期一天罚款0.10元。经批准短期外借的报刊、工具书逾期不还,每超一天罚款1.00元。

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要立即向还书台挂失。赔偿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:一是:设法购买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元。购买原书时要注意:必须是书名、著者、出版机构相同的同一种书。二是: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原价的2-5倍进行赔款。

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,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,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罚款。

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当面检查,发现污损应立即交工作人员加盖“污损”章以分清责任。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,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加工费2元或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

33.图书为什么要规定借阅期限?借期是多长?节假日如何计算借期?

答:规定借阅期限目的是为了加快图书周转速度,提高图书利用率,最大限度地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,每个图书馆的藏书都是有限的,如果不规定图书的借阅期限,那么一些读者可能会借了图书馆的图书后长期不还,这样就会影响其他读者借书。规定了一定的借阅期限,就会促使借书的读者抓紧时间利用这些书,并及时还回图书馆,由其他读者继续借阅,这样就提高了图书的流通率和利用率。

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,在无读者预借的情况下,可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30天,同一本书最多可续借一次。

读者在寒、暑假假期内到期归还的图书,可顺延到开学后1周内还清。过期则按超期处理。

34.学生、教师分别可以借几本书?

答:本馆一般图书借阅期学生为90天(每证允许借5册),职工(每证允许借10册)、研究生(每证允许借10册)为90天,校外读者为90天(每证允许借2册)。

35.如何办理借还书手续?

答:找到图书后,把所要借的图书带到图书馆大厅的出纳台,先检查一下所借的图书有没有污损、缺页,如有发现,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再把图书翻到贴有条码的页面,一卡通放在最上面,交给出纳台工作人员办理图书借阅手续。总服务台借书处、还书处分别办理借还书手续。

36.图书馆阅览范围?

答:社会科学借阅区,自然科学借阅区,报刊阅览,过刊、工具书阅览室,电子阅览室全部开放阅览。

37.为什么不准用别人的校园卡(利用证)借阅?

答:校园卡是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凭证。为防止冒借(拾到别人丢失的校园卡前来借书)等差错的发生,对每一位读者负责,避免给读者和学校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。图书馆规定:“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”。对于代借(得到校园卡持有者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校园卡借书)的读者,工作人员将没收其校园卡,并责其通知校园卡持有者本人领取。使用别人丢失的校园卡冒借者,一经发现,将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则给与处罚。

38.图书馆流通及外借范围?

答:社会科学借阅区,自然科学借阅区都在流通和外借范围之内;样本库的图书、工具书、过刊合订本属于存档馆藏,只开放阅览,不提供外借。

39.如何向图书馆推荐购买新书和增订期刊?

答:图书馆十分重视读者对书刊的推荐意见。你可以直接向采访部门提出建议(Tel:0531-58863278);也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主页上的“荐购”随时推荐新书和期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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